终本与破产受理
终本是重要证据,法院还会审查企业的现实清偿能力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SUNDS / FIELD NOTES
债权申报、清偿安排、重整与程序衔接。
终本是重要证据,法院还会审查企业的现实清偿能力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关联不等于合并。高度混同、区分成本和公平清偿,都是审查重点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即使存在混同,也不当然合并。还要看能否改善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破产前支付职工补偿,未必可撤销。真实劳动关系和款项性质很关键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破产前六个月的个别清偿,符合撤销条件时可能被追回。收到款也要看风险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破产抵销看基础关系形成时间,不能只看判决日期;金额也须明确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受理后新形成的债务,原则上不能抵销破产前的旧债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表决通过后,重整计划仍须法院审查批准。票数达标只是其中一关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补充申报还需审查、核查,符合条件后由法院确认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申报须核清既有清偿和抵销安排,同一债权不能重复受偿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保证人代偿后,可依法申报追偿债权;须核清原债权,避免重复受偿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破产终结后追回未缴出资,符合条件仍可追加分配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,可依法终结;后续追回出资仍可依法分配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拒不交账册导致无法清算,相关清算义务人可能担责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该案以受理时判断破产原因,后续追回资产不当然推翻原判断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抵押物拍卖后,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就变价款优先受偿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债务未清,也要审查可处置资产和清偿能力,不能直接认定破产原因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企业已受理破产,债权应在该程序内主张,避免重复提出破产申请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强制批准重整计划,须满足法定条件,并保障各组合法权益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公开竞价招募重整投资人,有助发现价值;履约能力仍须核实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是否执行完毕,要核对获批计划中的费用、交割和偿债等具体标准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最后分配完成后,管理人提交报告,申请法院裁定终结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,可依法终结程序;新发现财产仍需依法处理。
查看完整图文 ↗本栏目整理公开案例研究与普法图文,不作为亲办案件或业绩展示。个案结论不代表统一裁判口径,历史案例须结合现行规则及具体事实理解。